近日,陕西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陕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
鼓励支持职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多种形式实践性教学改革
《细则》明确,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各类学生认知特点、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术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培养学生职业素养,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实习须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细则》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等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对外发布岗位信息,接纳学生实习。
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
针对强制实习的问题,《细则》明确,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认识实习由职业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家长)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掌握学生日常实习情况。
《细则》规定,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
学生实习须签订实习协议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实习费用
《细则》明确,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须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履行协议。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细则》规定,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针对学生实习报酬和费用的问题,《细则》还规定,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对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按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细则》明确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